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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审核  
  新闻作者:admini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17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审核
操 作 规 程
 
一、根据司法部《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内容应当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须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申请;
2、按原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形成的同意变更章程、协议的决议;
3、变更后的章程、协议(一式三份);
4、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变更的审查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
(一)省辖市司法局审查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
2、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指定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对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出具是否准予变更的意见,并将审查意见、申请材料于决定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省司法厅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律管部门工作人员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管理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律师管理处。
2、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不同意变更的,由承办人告知理由。
4、章程、协议变更审批原则上10日内完成,10日内不能完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5日。
(三)办理手续
准予变更的,变更后的章程、协议应由承办人加盖同意变更审核印章,原章程、协议作废,从该所档案中抽出;章程、协议部分修改的,原章程、协议中被修改的部分作废,仍保存于该所档案中,同时将修改部分存入该所档案。变更后的章程、协议,省司法厅律管处存档一份,返送省辖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各一份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协议自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审核批准变更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不能作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依据。
六、省厅集中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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