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管理  
  河南省司法厅 律 师 执 业 许可审核操作规程  
  新闻作者:admini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16-04-06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执业许可审核操作规程
 
一、为规范律师执业许可审核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申请颁发专职律师执业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学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实习考核合格证明材料,包括: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及复印件;
  2.《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及复印件;
  3.《实习鉴定书》;
  4.《实习人员登记表》。
  (五)申请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及无不良品行记录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包括:
  1.县级以上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及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有无受到开除公职、辞退、治安、刑事处分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
  2.申请前有工作单位的,须提交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辞职的正式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协议及复印件。
  3.申请时无业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
  4.失业人员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5.退休人员须提交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退休文件及原单位出具的品行证明(一年内辞职的人员除外)
  6.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近期辞职的可由原单位提供。
  (六)申请人本人符合法定条件、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情况说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的证明;
  (八)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蓝底,着律师袍或深色西装);
  需要调查核实上述材料的,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到申请人所在人才交流中心查看个人档案,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规程第二条之(一)、(二)、(三)、(四)、(六)、(七)、(八);
  (二)申请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申请人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无开除公职经历)证明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一)本规程第二条(二)、(三)、(五)、(六)、(七)及第三条均应提供3份材料(证明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一起分别存入省(原件)、市、县律师管理部门档案。
  (二)《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中的“简历”从高中或中专填起,经历单位要填写全称,所有从事过的工作要按年代顺序如实填写,年度不空缺。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对申请人简历进行审查,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律师执业申请书栏,内容填写要讲清执业意图及执业方向,并保证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须用A4纸格式,双面打印或填写;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五、审核程序
  律师执业许可,由省辖市司法局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司法厅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一)初审
  申请律师执业,申请人应向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1.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即时进行审查,进入许可程序。向申请人出具行政事务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初审应重点审查: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2)《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
  (4)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5)申请人参加实习及考核情况;
  (6)有无《律师法》规定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和其他影响其“品行良好”评价的情形。
  3.初审工作人员应将已审查的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名。
  4.经受理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对于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5.在审查过程中,省辖市司法局可以征求申请执业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存在疑问的事实和材料应当予以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或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6.经审查,省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科科长应在《律师执业申请表》中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签名。律师执业全部申请材料(含原件)应于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司法厅。
  (二)审核
  1.省辖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应携带材料,到省司法厅行政事务受理大厅办理手续,填写《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转厅律师管理处。
  2.厅律师管理处承办人对提交的材料,应依法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审核,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出具意见,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查。
  3.主管副处长应根据处长、主管厅长授权,当场或5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许可的决定。
  4.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履行有关手续制作律师执业证。
  六、制发律师执业证
  (一)准予行政许可的,承办人将全部执业许可审签材料交本处内勤。内勤凭主管副处长签字,编号并印制律师执业证,并持用印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登记表到厅办公室加盖钢印、厅印,进行数据库信息录入。
  (二)承办人和内勤应当场或自决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完成律师执业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当场送申请人或由省辖市司法局转交,或转行政办事大厅10日内送达。
  七、承办人将申请人申请律师执业证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后送交内勤存档一份。另两份申报材料分别返送市、县(区)司法局归档。《省司法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表》退回行政受理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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