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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几种常见的诉讼技能的运用 (一)  
  新闻作者:admini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08-05-22  
 

  民事诉讼中几种常见的诉讼技能的运用  (一)

                           京港律师事务所:吕继超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您如果能及时并正确的运用下列一些诉讼技能,那么会更有效的达到您的诉讼目的,
   一、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可能会转移或者处分其财产,原告常常会出现嬴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情况。也就是说原告胜诉之后,由于被告偷偷转移或者处分了已有财产,或者是对财产实行隐匿、挥霍、毁损、变卖,致使人民法院找不到其可以执行的财产,因而缺乏执行能力而无法执行,使原告的权利无法实现,使生效判决因无法执行而变成一纸空文。因此,为了防止被告的转移或者处分行为,以便使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决定,也可以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在必要时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极少,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具有损毁、灭失的危险时,或者是在有明确的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可能采取隐匿、出卖、移转的行为时,人民法院才有可能依据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需要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实行保全措施时,最好不要消极被动的等待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而应积极主动的申请保全。
   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权利,防止可能出现的保全错误,全面的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对于当事人是否要提供担保,法律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也就是说申请人不是必须要提供担保,是否提供担保要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很少有不让提供担保的。另外,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其请求保全的数额。
适用财产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使判决不能顺利执行的情况,因此对于 财产保全采取措施时,应当是兵贵神速,尽早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因为延误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来说,如果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需要继续使用或者及时处分被采取了保全措施的财产,则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 保全。同时,如果申请人申请人申请错误,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则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于可能要提供担保或者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当事人在申请财产措施,一定要慎重考虑,分析一下是否有申请保全的必要,是否可能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如果有必要就申请,如果没有必要或者把握性不大最好不要申请保全。
    二、证据保全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遇到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的提出可以在起诉前,也可以在起诉后。起诉前证据保全,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予以解决。一般是公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予以保全,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通知申请人于一定时期限内提出诉讼。
    起诉后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诉讼参加人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种证据、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也应作出裁定,这时,申请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于证据保全的方法,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签字或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对年迈、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证人,或者即将出国的证人,要不失时机的进行取证。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黄色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都 应当设有专人保管,以免向外流传,造成泄密或不良影响。
    总之,对证据的保全,要做到不变质、不损坏、不丢失,力争保持证据的原样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效力。保存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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