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别挡我的阳光
--学习《物权法》
古希腊哲学家底欧根尼有一天悠闲的躺在街头晒太阳,国王亚历山大走到他身边问他有什么需要。他说:“我惟一需要的是,请你走开,别挡我的阳光!”
“请别挡我的阳光!”这句古代哲人的话,道出了我们许多现代都市人的困惑和愤慨。
“万物生长靠太阳”,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作为万物之首的人类,缺少阳光的生活是我们难以忍耐的。现在,阳光权不仅是我们生存权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我们资产权的一部分。每个买房或想买房的人,都格外重视房间的采光。向阳的房子的房价也比不向阳的高的多,房产商们也都深深的知道阳光的价值。可是,突然有一天,当有建筑物将你的阳光无情的遮挡之后,您再也不能享受到温暖阳光的亲吻和抚摸了,除了愤怒之外,您将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别着急,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为保护我们的阳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享有阳光权是我国法律中不动产相邻关系中的一种权利,《物权法》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基于相邻关系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特点,并不是所有的遮挡采光和日照的行为都构成妨碍行为,因为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必须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也就是说,妨碍采光、日照的行为必须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对一般人的容忍程度,我们老百姓不好理解和掌握,具此,《物权法》八十九条给出了一个客观的标准,就是有关采光、日照的妨碍行为是否构成,是以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的,假如相邻建筑物虽然影响了你的采光、日照权,却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那么您就只有容忍的份了,假如相邻建筑物不符合我国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那么,您的阳光权就受到了侵害,这时,您就可以理直气壮的大喊一声:请别挡我的阳光!
别怕,有《物权法》为您撑腰作主。
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吕继超律师(撰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