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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新闻作者:admini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07-12-05  
 

  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您好!
                      
 律师向您郑重提示: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个诉讼案件的发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当事人为此要投入一定的费用。草率地选择发动诉讼,就会承担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慎重、切实地选择发动诉讼,可以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并非任何纠纷都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范围的纠纷,应当寻求非诉讼解决的方式,无理缠讼的,只能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三、凡属人民法院有权处理的纠纷,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不具备起诉条件而坚持告诉的,要承担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风险。 
四、除诉讼费的减、免、缓交的特殊情况外,按时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个方面,不预交起诉费、反诉费、追加诉讼请求费用、上诉费、保全费等费用的,都不能启动相关的诉讼程序,为此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不予受理的风险。 
五、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风险。按诉、审相对应的原则,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确定的,要承担人民法院不予审理的风险。当事人变更、追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期提出也要承担不予审理的风险。 
六、不据实提出诉讼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应当据实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偏离实际情况,人为地扩大损失、夸大诉讼请求范围的,要承担被驳回并致相应诉讼费等诉讼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七、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应当在举证限期内完成证据的提交,超过举证的时限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能获得法庭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相应地要承担该证据得不到认定和采信并致败诉的风险。 
八、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即使是在举证限期内提供的证据,如若不够充分,同样要承担举证不利并致败诉的风险。 
九、当事人要承担对诉讼代理行为授权不明,监督、把关不严的风险。
十、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必然造成送达等程序工作的复杂化,此情形下的法定期限比在案当事人的时间要长,当事人要承担因法定原因所致审理周期长、无法尽快结案的风险。 
十一、财产、证据保全强制措施的风险。保全措施必须具备受理的条件,当事人有义务提供保全标的的确切线索。同时要投入一定的保全成本即支付保全费并按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导致保全措施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要承担投入的成本无法弥补的风险。 
十二、证据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风险。根据法律规定,证据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当事人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符合法定要件的证据,要承担证据不被采信的风险;
十三、不能按时出庭的风险。在接到法院通知后,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要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风险;被告则承担缺席审理、裁判或举证不能的风险。 
十四、拒签、拒收裁判文书的风险。除特别程序外,当事人可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行使上诉权利,但无理拒签或拒收裁判文书,要承担无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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