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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  
  新闻作者:admini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13-05-02  
 

 

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
(2011年4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 )的实习考核工作,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已经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一年,经过集中培训合格的实习人员,可以经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提出考核申请。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人员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 ),由9—13名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负责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活动应当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考核委员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条 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人员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省、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六条  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市律师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基本知识掌握的情况;
(二)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行为规范掌握情况;
(三)实习项目完成情况;
(四)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掌握情况;
(五)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
对实习人员考评采用百分制,五项考核内容每项占20分。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70分以上为合格、60分—70分为延长实习期限、60分以下为不合格。被确定为延长实习期限的,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具体延长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委员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应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取,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考核小组可以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三)考核小组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作出考察意见。
(四)考核小组可以通过面试的形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口头提问,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作出测评意见。
(五)考核委员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 实习人员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 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会审查;
(四) 通过考核委员会的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及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经考核委员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二条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三条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核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及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者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情形的,市律师协会应当组织人员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如果出具虚假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市律师协会对该律师事务所和指导老师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惩戒。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和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实习无效,由市律师协会给予撤销考核合格的意见,同时给予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委员会是指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7日起施行。
附:《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指引
商丘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操作指引
 一、申请登记资料的提交方式
1电子网络提交方式
暂未开通。
开通后,由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在线提交相关业务申请。
2书面资料提交方式
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提交考核委员会,并同时提交所有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考核委员会办公地址:商丘市司法局四楼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二、申请登记资料的形式要求
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表格、资料须统一用A4纸;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律师事务所先核对原件,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多页的资料须加盖骑缝章);随后再将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考核委员会
附表:

依 据
《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人
实习人员所属律师事务所
受理人
商丘市律师协会考核委员会
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三)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
(七)省、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它材料。
上列材料中所述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上列第(五)项当中所述“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十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一)考核委员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应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成员从考核委员会委员中选取,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考核小组成员应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和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考核小组可以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说明、解释或补正。
(三)考核小组可以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进行实地考察,对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了解,或对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作出考察意见。
(四)考核小组可以通过面试的形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口头提问,根据实习人员的面试情况进行综合测评,作出测评意见。
(五)考核委员会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测评意见,由考核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考核结果
合格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 实习人员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 完成律师实务训练项目并被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会审查;
(四) 通过考核委员会的考核,被评定为合格。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和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及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不合格
[一]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不合格
[二]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
经考核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补送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核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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