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管理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  
  新闻作者:admini  发布来源: 发布时间:2008-01-26  
 

 

 新年伊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法制日报社在这里举办“和谐社会与刑事辩护研讨会”,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向与会的各位来宾致以新春的问候,对大家长期以来对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刑事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健全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和谐有着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大对新时期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总体布局做出了战略部署,提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对进一步加强包括刑事辩护工作在内的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站在国际国内大局的高度,着眼世界刑事辩护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分析和把握我国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新机遇、新挑战、新任务、新要求,以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对刑事辩护制度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制度与刑事辩护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就是从刑事辩护工作起步,律师刑事辩护业务始终是律师最基本、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刑事辩护制度的健全完善,确立和拓展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的地位和空间,而律师制度的健全完善,对刑事辩护制度和刑事辩护实践起到了充实和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深入推进,律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凭借特有的诉讼功能和地位,依靠其专业知识,运用其诉讼经验和技巧,成为我国刑事辩护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在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法律实施水平,健全刑事辩护制度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作为,也充分彰显着中国律师维护法律,追求正义,敬业奉献的执业精神。 
重视和加强律师刑事辩护,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谐是人类社会的美好理想和追求,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法治下的和谐,是正义下的和谐。然而,种种不和谐因素的存在往往破坏着社会的和谐发展,刑事犯罪更是不和谐的极端表现。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的任务还十分繁重。面对这种形势,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刑事辩护工作。广大律师要从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更加自觉地投身于刑事辩护工作实践,并积极关心和参与国家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与立法,积极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理论和实务研究,这是律师工作的优势,也是职责所在,使命所在。 
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实施,将为我国律师更好地开展刑事辩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修订后的《律师法》进一步明确了律师的属性和定位,丰富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严密了律师的执业监管,理顺了律师管理体制,特别是强化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为律师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从事刑事辩护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促进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和刑事辩护工作的发展。我国律师业要贯彻实施好修订后的《律师法》,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依法加强和改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同时,也要研究和推动修订后《律师法》与相关刑事法律、司法制度的有机衔接,还要研究《律师法》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层面得到切实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健全律师刑事辩护工作机制,开创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新局面。 
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刑事辩护工作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刑事辩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领域广泛,工作程序复杂,要求辩护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随着我国立法进程的加快,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刑事案件的日益多样和复杂,刑事辩护律师要高质量地开展业务活动,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必须加强学习,努力实践,严格自律。要不断提高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辩护工作与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侦查工作及其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努力实现刑事辩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辩护质量,加强法律知识和其他相关领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掌握辩护技巧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工作方法。要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强化职业纪律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依法执业,廉洁自律。这是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需要,也是发展我国律师事业的需要。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服务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推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是时代赋予我国律师的神圣使命。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懈奋斗,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通知公告  
商丘律师行业部署开展“新春访万企
关于对2019年第二批申请律师执业人
商丘市律师协会公告( 商律协〔201
商丘市律师协会公告(商律协〔201
商丘市律师协会关于各工作委员会和
商丘市律师协会公告(商律协〔2018
商丘市律师协会公告(商律协〔2018
律师管理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河南省司法厅 律 师 执 业 许可审核
商丘市律师协会受理 申 请 实 习 证
赵大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2013年商丘市律师工作意见
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
 
  友情链接  
 
众联网络中律网
 

主办单位:商丘市律师协会
联系地址:商丘市珠江东路99号 电话:0370-3263160 邮箱:sqlsglk@126.com 技术支持:众联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