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司法局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规定
各县(区)司法局,各法律服务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和《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2〕125号)的要求,现将我局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许可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2〕35号)。
4.《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司文〔2012〕125号)。
二、申请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3.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申请执业核准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核准。
4.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5.身份条件:
(1)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之一者。
(2)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
①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执业核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5)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6)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三、申报材料
(一)具有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国家司法考试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法学本科学历证书;
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合格证明;
5.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三)从事法、检、司业务及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的人员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2.大专学历证书;
4.基层法律服务所拟聘用协议;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7.县级以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人大、政府出具的申请人从事审判业务工作、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人大法制工作、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证明;
8.《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以上证件验原件,交复印件(A4纸)。
四、申请办理程序、时限
1.拟在市属机构执业的申请人直接向市局提出申请,其它申请人员通过所在县(区)司法局向市司法局提出申请;
2.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司法局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转交市局基层工作科;
3.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接收材料,登记、分办;
4.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具体承办人审核材料,需要补正的,在4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将通知书交市司法局窗口送达申请人或县(区)司法局;
5.材料齐全或者补正后齐全的,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告知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6.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作出后10日内制作《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并将决定及许可证照送交市司法局窗口;
7.市司法局窗口将决定及许可证照送达申请人或县(区)司法局。
附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商丘市司法局
2012年11月16日
附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编号:
申请 人
登记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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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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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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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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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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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应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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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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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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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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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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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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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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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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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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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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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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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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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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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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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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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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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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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种方式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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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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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其他法律服务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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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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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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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止 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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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地何部门工作/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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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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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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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何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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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受过何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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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无
右
列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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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受过何种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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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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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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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吊销律师执业证或受停业处罚期限未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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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正在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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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患有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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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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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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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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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应聘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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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签名): 鉴定机构(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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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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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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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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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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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 人/兼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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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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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提
交
材
料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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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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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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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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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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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级
司
法
局
审
查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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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审查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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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
市司
法局
业务
科室
审查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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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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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辖
市司
法局
核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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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登记机关(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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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核准执业批件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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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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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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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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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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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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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由申请人按表列项目如实填写(一式三份),照片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
照片。
2.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如实填写对申请人政治表现、业务水平、个人品行等方
面的鉴定意见。
3.审查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
骗取核准执业的,应不准予其执业登记。
4.申请人被登记机关核准执业的,此表作为申请人的执业登记档案,分别存
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和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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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河南省司法厅,商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商丘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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